2013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要修订,这次修订是否对公安机关的刑罚执行权有了新解释,成为了法律界和公众关注的焦点。新刑诉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程序,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那么,在这部广受瞩目的法律修订中,公安机关在执行刑罚方面的权力和职责是否发生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又将如何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实践,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2013新刑事诉讼法,是否对公安机关的刑罚执行权有了新解释?

答2013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将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改为“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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