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全文内容广泛,涉及多个方面的修订与调整。它不仅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罚作出了特别规定,增加了禁止令制度,还对死刑缓期执行、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进行了严格规范。

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内容 (一)

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内容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2005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入户抢劫做了进一步明确,指出,“户在这里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起施行)也使用了“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法律客观:

导读: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1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1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第四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五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六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案中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七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第八条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醉驾入刑是哪一年 (二)

优质回答醉驾入刑是2011年。

醉驾入刑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明确为危险驾驶罪,将对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说,当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时,即构成醉酒驾驶,将面临拘役并处以罚金的刑事处罚。同时,醉酒驾驶者还将面临驾驶证被吊销的处罚,并在五年内无法重新考取。此举旨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醉酒驾驶行为,以保护公共安全。

醉驾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

1、2003年,首次将醉驾行为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范范围;

2、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驾入刑成为法律规定;

3、随后,各地法院对醉驾案件的判决力度逐渐加大,形成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

4、2013年,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醉驾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5、近年来,随着法律的完善和社会治理的需求,对醉驾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新中。

综上所述,自2011年5月1日起,醉驾入刑规定明确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定为危险驾驶罪,对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拘役、罚金和驾驶证吊销等处罚,旨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醉酒驾驶行为,以保护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的影响有哪些 (三)

优质回答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这是我国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进行的规模最大、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此次刑法修正背景深刻、特点鲜明、亮点纷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文特就对监狱的影响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此次刑法修正案的背景、指导思想和总体特征。

1.刑法修正案八的背景:刑法不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万能良药,19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者菲利就说过:如果你能将一个老盗窃犯改造成一个诚实的人,你就可以将一条老狐狸变成一条家犬了。但没有刑法却是万万不行的,根据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现实情况,世界上各个国家不断地对刑法进行制定、修改、废止。我国自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两个解释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刚闭幕的人大三次会议上,76位代表领衔提出了完善修改刑法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到刑法条文53条,提出了20多项增加规定的建议。同时,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要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这就需要修正案八来修正。

2.刑法修正案八的指导思想。 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决司法实践当中的遇到的问题,加强刑法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3.刑法修正案八的总体特征:首先,更加注重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其次,调整刑罚的结构,解决我国刑事法律实践中“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最后,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力度。

二、此次刑法修正案对监狱工作的影响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 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监狱则是刑罚的执行机关,此次刑法的修改必定对监狱工作的开展产生影响

1、监狱押犯人数稳中有升。

(1)在押罪犯服刑的时间变长,流动性变差,押犯人数会自动积累增加。 本修正案第10条将《刑法》第69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的,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增加了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无形之中就增加了押犯人数。

(2)一些社会上常见多发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增罪名无疑不增加了监狱的押犯人数。

(3)降低了部分罪犯的入罪门槛。 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草案删去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 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草案删去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条件。 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草案删去了非法采矿罪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构成条件。草案减低了部分的罪犯入罪门槛从而增加了押犯的人数。

2、重刑犯会长期缓慢的增加。

(1)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这13项被建议取消的死刑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无疑不影响重刑犯人数的增长。

(2)不得假释的重刑犯增加。

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也导致了重刑犯人数的增加。

(3)部分犯罪的法定刑提高到10年。

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强迫职工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等一些法定刑提高到10年这无疑不增加了重刑犯的人数。 3.未成年犯和老年犯会有所减少。

《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明确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3条、第11条进而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 此次草案第6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第11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第19条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这些对未成年和老年犯的“照顾”,无形中减少了未成年犯和老年犯的人数。

三、此次刑法修正案对监狱监管改造工作影响

1、监管安全工作难度增加,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压力增大。 (1)押犯上升,警力严重不足,警察长期超负荷工作,与司法部规定18%的警囚比例差距甚远。 (2)押犯持续上升,监狱关押容量不足。 (3)押犯构成复杂,改造难度增大。 (4)受市场物价上涨影响,押犯不断增加,造成罪犯生活水平有所下降。

2、新的犯罪形式罪犯入狱,监管教育改造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1)新的犯罪形式导致犯情复杂,罪犯心理一时难以接受,产生消极心理。 (2)罪犯服刑意识淡化,身份意识差,罪责感差,改造意识差。 (3)罪犯反社会意识、抗改造意识强烈。 (4)罪犯的“要面子”、盲目性和残暴性、攻击报复心理等严重影响其教育改造。

四、面对此次刑法修正案对监狱影响的几点对策。

(1)设立单独的监狱管理体系,更好的政令畅通,让监狱有自己的话事权。 (2)应该有监狱人民警察法,详细规定和明确职责。比如一线警察比例不够是 不是要减轻责任或免于处罚等等,监狱警察应该有自己的警察工会,要有司法救济。 (3)重点场所应该让武警参与执勤,从而达到增加警力和震慑服刑人员的目的。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的时间 (四)

优质回答刑法修正案八实施的时间:2011年5月1日

中国刑法中现有68个死刑罪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国的死刑罪名将减至55个。保留死刑、严格适用是中国长期以来的刑事政策;但修改法律明确减少死刑罪名,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的第一次,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刑法修正案八的意义是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我国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刑法修正案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内容主要是:适当消减死刑罪名,延长对某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限,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完善减刑与假释的规定等等。

刑法修正案八的重点是什么?

1、取消13项死刑罪名,彰显对生命权的尊重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项死刑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恶意欠薪”入罪,重处食品安全等犯罪,突出对民生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入罪,规定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飙车、醉驾首次入罪,实现对危险驾车刑罚的突破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并规定了量刑标准。 该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规范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力惩严重刑事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延长了无期徒刑减刑期限,同时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刑罚期限作出了规定。 该修正案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同时规定,限制减刑的获死缓刑罚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和实施说明了什么

废除了许多罪名下的死刑,

还有许多罪名的刑罚幅度加大。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例如:“判一缓二”,就是在判决后的二年内不再犯罪,原来判决的那一年徒刑就不去坐牢了。如果在这二年的考验期内再犯罪,就会和新罪一块合并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国家正式取消醉驾入刑? (五)

优质回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2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自2023年12月28日起实施。醉驾在满足5个特定条件时,不再被视为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新增了醉驾入刑条款,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车。自实施以来,数百万人因醉驾入刑,成为主要犯罪类型。每年有约30万人因醉驾入刑,这给犯罪者及家庭带来沉重负担,对子女未来产生影响,如公务员考试、军校招生、单位招聘等面临政审难题。

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罚仅为6个月拘役,这导致了“案多人少”的问题。为了降低醉驾入刑的总量,避免犯罪标签对家庭与子女的影响,《意见》适时出台,明确情节轻微的醉驾行为可不起诉或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仅给予行政处罚。新规针对特定情况,不再构成危险驾驶罪,如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紧急情况下驾驶等。同时,对从重处罚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逃避司法检查等。

《意见》强调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以实现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适当地提高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有利于降低犯罪率,节约司法资源。这一改革旨在平衡法律的严厉性与人性化,旨在实现更公正、更有效的司法体系,促进社会和谐与家庭和睦。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刑法修正案八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泰豪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