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法治日益严明的今天,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即便是身为官员也不例外。嘉兴地区近期对醉驾官员的处罚措施,再次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醉驾官员,嘉兴方面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对醉驾官员处以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的处罚,若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还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并且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这样的处罚力度,无疑给所有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

嘉兴醉驾官员处罚是什么 (一)

嘉兴醉驾官员处罚是什么

优质回答嘉兴地区对于醉驾官员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吊销驾驶证:一旦确定为醉酒驾驶,当事人的驾驶证将被立即吊销。禁止重新申请:吊销驾驶证后,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刑事追究:除了行政处罚外,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刑事追究,包括拘役和罚金。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吊销驾驶证:同样,驾驶证将被吊销。长期禁止驾驶:吊销驾驶证后,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更严厉的刑事处罚:由于涉及到营运,可能面临更重的拘役和罚金处罚。

再次饮酒后驾驶:

加重处罚:对于曾经因酒驾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的,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更长时间的拘留和更高的罚款。吊销驾驶证:驾驶证同样会被吊销。

法律底线:

严格执行:嘉兴地区对于酒驾和醉驾的处罚力度非常严格,以确保公众安全和法律的严格执行。不容突破: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酒后驾车都将受到严格的惩处。

因此,嘉兴地区的醉驾官员将面临吊销驾驶证、禁止重新申请、刑事追究以及可能的拘役和罚金等严厉处罚。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公众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强调酒后驾车的严重后果。

官员酒驾致4死判7年,曾找人顶包,他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

优质回答内蒙古赤峰市的一名干部,喝酒后驾车并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4人死亡3人受伤,这个并不是普通的交通事故,与该名干部同车的人员还为其顶包,这种损人不利已的事情,最终等待的是法律的裁判。

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发生一起3车相撞事故,造成一辆车上的4人赵某启、赵某海、赵某山、赵某飞死亡。肇事司机潘卫国系敖汉旗政法委副书记,系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后由同车人闫某华顶罪。目前, 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并免去一切职务。

本案中,肇事司机的朋友为司机顶外,明显构成包庇罪。问题是,如果是这名干部让朋友为他顶包,是否也会构成包庇罪?对于这一点,刑法学术上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这名干部教唆朋友为其顶包,构成包庇罪的共犯。而有人认为,教唆他人包庇自己的,不应构成包庇罪,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一般情况下,即使本案的肇事司机教唆朋友为其顶包,司机也不会构成包庇罪。因此,本案的这名干部,不用担心会数罪并罚。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意见,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名干部身居要职,现在却前途尽毁,他的朋友抱有侥幸心理为其顶包,自己也可能会进去几年。更可怜的是那4条无辜的人命,他们的家人,永远都不能与他们相见。

目前我国的交通事故比较多,酒驾的也比较多,还是那一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为自已也是为他人负责。

醉酒立案是什么意思 (三)

优质回答问题一:醉驾不发生任何事故,立案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5分 从刑法理论来分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包括行为犯和结果犯两类,其中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禁止行为,即构成犯罪,而此时对是否发生后果是不予考虑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这一条文来分析,醉酒驾车就属于刑法理论中的行为犯,即只要是实施了醉酒驾车的行为,都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造成其他后果的,则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予以处罚。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可以明确,醉酒驾车即便没有造成任何事故,也要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问题二:醉酒驾驶交警给了立案告知书,什么时候抓人 是不抓人的,他会通知你的。

问题三:喝醉了叫朋友用自己钱。1500元。可以立案吗 你得弄清楚一点派出所是不具备行政拘留的权利,而是公安局具有。 如果你对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向上级公安局或本级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派出所所在地基层起诉,但对此一般只审合理性,故建议去申请复议。 追问: 那也就是说我要去分局处理对吗,但他会理我吗,他们说事情太小了,别人不会管你,我只是要一个公正, 回答: 只要拿去处罚决定书及申请书去,肯定会复议的,法律的一救济途径。

问题四:喝醉酒给别人钱要不回能立案吗 你醉酒了,如何得知你是否给钱了?

给钱的时候是否有第三方的人在场证明?

是否属于债务关系?

如果,确认给钱了,且有人证或是视屏证明醉酒人给钱了且没有债务关系,那么是可追回财务的,法律上可以归纳为不正当得利!

欢迎追问!

问题五:喝醉后跑到别人家骂人能立案吗 【1】骂人者正在骂人时,

被骂者,可以报警。

【2】由警方做审查记录,处理此事。

【3】看骂人者骂了什么内容。

【4】如果有造谣,侵犯被骂者名誉等合法权利的,

被骂者可以带着证据,通过去法院诉讼,解决这一问题。

【5】如果骂人者没有侵犯被骂者名誉权的,

警方会调节一下,

骂人者赔礼道歉,不会立案处理。

问题六:交警队处理酒驾立案后的程序是啥 酒后驾车处罚新条例:以后凡是被疑醉驾统统要验血

所谓“醉驾”,是醉酒驾驶的简称。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醉酒驾驶是指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凡是开车的市民,都有这样的经验:如果碰到交警设卡查酒驾,交警一般会先跟你说话,闻闻是否有酒 气,然后要求你下车“吹气”,也就是用酒精测试仪做简易检测,如果酒精值在80mg/100ml,就达到醉酒标准。“以前如果司机签字,就直接处理 了。但现在不行,必须抽血检验。”福州晋安交巡警大队一位民警告诉记者,因为醉驾将入罪,如果要确定醉酒驾车,就要进入刑事办案程序,要求就不一样了。

一旦怀疑醉驾,民警会强制抽血,交由有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做血液内的酒精测定。问题随即而来,醉酒总是有时段限制的,睡一觉或者蒸个桑拿, 血液内的酒精浓度就减少或者没了。到那时当事人提出异议,甚至到了庭审阶段,提出对证据的质疑,怎么办?据了解,在抽血时,警方一般会准备四份血清, 除现场检测的样品外,还要在冰箱里备份,以备当事人提出另找机构鉴定。

警方介绍,血液检测确定醉驾后,警方将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先对醉驾司机刑拘,然后移送检察院,提请批捕并公诉。

酒后驾车处罚新条例:不管有无交通肇事,醉驾都是犯罪

据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五一前后,醉驾处罚的最大差别就是,以前醉驾仅仅是触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作出行政处罚,而今年“五一”开始,醉驾触犯的是刑法,也就是说,不管是否有交通肇事,都是犯罪。对个人而言,行政处罚和刑罚,二者有着天壤之别。

在论坛上,还有网友在讨论,以前醉驾是行政拘留15天以下,现在是“拘役”1到6个月。都是“关起来”,到底有啥差别?对此,省交警总队法制部门专家介绍,“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的刑罚方法。

据了解,目前司法界倾向于以“危险驾驶罪”来界定醉驾,若醉驾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死亡的,甚至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是具体判决从重从轻,要看醉驾是否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以及醉驾司机的认罪态度,这些都会影响最终量刑。

酒后驾车处罚新条例:醉驾被处刑罚 将不得报考公务员

跟以前罚款扣证不同,此次醉驾入罪,要接受刑事处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会对一个人的一生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他告诉记者,一时兴起的醉酒开车,那是相当麻烦。

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意味着,普通公务员甚至是各级官员,如果因醉驾被判拘役,就必须开除公职。而公务员招考规定中也有明确条文,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 得报考。不仅公务员,包括律师、公证员等职业,一旦受到刑事处罚,都会被吊销执业证书。对于个人来说,这几乎影响一生。

问题七:醉酒驾驶交警给了立案告知书,什么时候抓人 当然是你自己去交警大队处理了

问题八:醉驾何时立案? 如果醉驾骇查获后,经查验确实酒精的含量确实达到醉驾的规定,可以立即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审核批准后进行立案。

问题九:醉驾被抓多长时间立案 不需要立案,直接办理拘留手续,醉酒驾车属于行政拘留,不需要通过检察院和法院。

问题十:酒后闹事要受到什么处罚? 法律上也不允许拿家伙一起起哄的事情发生,要看砍成重伤的人追究不追究

官员开车撞死干部是怎么回事? (四)

优质回答2017年1月11日晚,镇康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副主席蒋钳虎驾车肇事,致该县国税局两名干部当场死亡。公安机关现场对蒋钳虎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和抽血送检,测试结果乙醇含量均超过80mg/100ml,肇事驾驶员涉嫌危险驾驶罪。

1月12日下午,镇康县委宣传部通报称,2017年1月11日晚20:25分左右,蒋钳虎(男,37岁,镇康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工商联党组书记、副主席)驾驶私家车云SJ4526尼桑逍客小汽车由工业园区沿四号路驶往南伞口岸方向,行至四号路K2+500米处肇事,造成2行人(袁永康,男,52岁,镇康县国税局副局长,罗桂君,男,46岁,镇康县国税局办公室主任)当场死亡。目前,肇事者蒋钳虎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下午15时左右,一名知情人告诉记者,事发的公路附近风景很美,每天都有很多人过去散步。该知情人称,事发时,袁永康和罗桂君正在那条路上散步,蒋钳虎开车撞到了他们。今晚,镇康县政府新闻办消息,公安机关现场对肇事驾驶员蒋钳虎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和抽血送检,测试结果乙醇含量均超过80mg/100ml,肇事驾驶员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肇事者已被镇康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将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涉嫌危险驾驶已被刑事拘留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致人死亡的,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哪些罪名 (五)

优质回答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应当为10个。

一、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款中对飙车有“情节恶劣”的限定,但对醉驾并没有这一限定。这就意味着只要醉驾,不论是否有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

其中,“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其他犯罪”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务罪。因为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也仅仅为拘役,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六个月以下。所以,对于因危险驾驶造成了伤亡后果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事,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对妨害交通执法人员纠正或者危险驾驶行为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第160条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增加的条款)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立法者要求这个罪名必须为了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为了政治、军事等其他利益,不构成此罪,但并不意味着不构成其他犯罪。

应当注意的是,这次立法中对于独立成罪的条款规定了独立的刑罚或者指明“依照…的规定处罚。”而不能独立成罪的,则指出“依照…定罪处罚”。这为我们确定罪名数量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第210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第234条之一: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罪

《刑法》修正案(八)定三十七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了解,我国每年有100万人进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需要肾脏移植;每年有30万中晚期肝病患者需要肝脏移植,而这其中仅有大约1%的患者能够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于是,“供体”的短缺必然导致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存在.为此,法律必须对此作出回应。为此,对那些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与惩处。

应当注意的是,本人出卖自己的器官并不构成犯罪。

六、第244条第2款: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罪

“三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这并非强迫劳动罪的罪状的补充,而是独立成了一个罪名。因为这里指出这一行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而不是“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第276条之一:恶意欠薪罪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恶意欠薪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但是要明确不同情况下不同主体的刑事责任,就要考察劳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恶意欠薪犯罪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客观要件。对于可能存在劳资争议的案件,应尽可能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经过行政部门解决和民事诉讼后,用人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方可动用刑法的手段。

八、修改刑法第338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重大环境污染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通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这对我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以下几点:

1.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2.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其范围大大拓宽,有助于降低环境刑事犯罪的门槛。3.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规定。使第三百三十八条的适用范围更宽,无论是否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都可以构成犯罪。(参见王炜:刑法修正案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订解读。九、第408条之一:食品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罪

修正案之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内容为“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第408条之一: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罪

因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属于不同的罪过,因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款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将其确定为两个罪名。所以,第四百零八条之一也应当包括两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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