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监视居住是否算作刑期这一法律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以确保其不妨碍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然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监视居住并不等同于实际的服刑过程。它更多是一种预防性的措施,而非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因此在法律上通常不被计入正式的刑期。

监视居住算不算刑期 (一)

监视居住算不算刑期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

监视居住抵刑期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在我国监视居住算刑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判缓刑的几率 (二)

贡献者回答1. 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案件,若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可能会有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结果。在法院阶段,争取缓刑的成功率可达80%。

2. 以犯罪情节相似的案例为例,办理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与未办理此类措施的被告人相比,前者被判缓刑的概率大约为80%,而后者则约为20%。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被监视居住。这些情形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抚养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了结,需要继续调查。

4.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这一措施是取保候审的补充,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的情况。

5.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时,应选择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的合法住处,或在案件情况下,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市、县内生活居所。

请告诉我中的第51 60 65 69 74 条款是什么说的 (三)

贡献者回答LZ要详细说明什么?

请问的再具体点~

这里是法条和相关司法解释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条 【正当债务偿还】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第七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并科原则】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可以变更或解除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四)

贡献者回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将逮捕予以变更或解除:

1.患有严重疾病的。

2.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逮捕超过法定期限的,下列人员依法有权要求解除:(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

对逮捕超过法定期限而要求解除的,依法应向原批准、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原批准、决定的机关经过审查,对于查明逮捕确实超过法定期限的,有义务尽快纠正,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逮捕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与七十四条的区别 (五)

贡献者回答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都是关于“撤诉”的规定,但它们的应用场景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前可以随时撤回起诉的权力。这个规定一般适用于已经提起公诉但还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在开庭审理后,当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而原控罪名的指控已经无法成立时,法院可以撤销原先的起诉,改以新的罪名提起诉讼。这个规定一般适用于开庭审理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原先控罪不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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