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劳动法

2013新劳动法

2013新劳动法

介绍:

2013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法”)。此次修订是对2008版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旨在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新劳动法在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

一、劳务派遣的严格管理

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的规范。首先,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门槛,要求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必须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且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这一举措有效地遏制了劳务派遣市场的乱象,确保了劳务派遣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新劳动法还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界定,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这一规定限制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确保了劳务派遣不会成为企业用工的主要形式。

二、同工同酬权利的保障

新劳动法赋予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意味着,被派遣劳动者在相同的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的待遇差异,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就业。

为了确保同工同酬权利的落实,新劳动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还将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一举措有力地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新劳动法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方面也做了详细的规定。首先,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未按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按月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作为补偿。这一规定有效地督促了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这些条款的明确确保了劳动合同的全面性和合法性。

注意事项:

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于劳动者和企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者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则应遵守新劳动法的规定,规范用工行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同时,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新劳动法的贯彻落实。

2013年7月1日起,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 (一)

最佳答案是的,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得到公平的对待。在过去,一些用人单位会利用劳务派遣的形式来规避劳动法规定的责任,使得被派遣劳动者在工资、福利等方面得不到公平的待遇。这一规定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同工同酬”意味着在同一用人单位内,从事相同工作的劳动者应该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无论他们是正式职工还是被派遣劳动者。这一规定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内部的公平和和谐,同时也可以提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举个例子,假设在一个制造企业中,有一名正式员工和一名被派遣劳动者都从事生产线上的相同工作,那么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他们应该获得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遵守这一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是为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企业内部的公平和和谐。用人单位应该遵守这一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新劳动法怎么规定买断工龄的补偿问题 (二)

最佳答案是违反劳动法的。工作16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月工资x16x2。保险不计入工资补偿。

1、2013年新劳动法是不允许买断工龄的,企业不能以员工年龄大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解雇时所涉及到的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工资指的是应发工资,并非是扣除个人缴费金额后的实发工资。所以不算医疗保险。

拓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13年7月1日新劳动法实行以后对中石化大量劳务派遣工产生什么影响?会转正吗? (三)

最佳答案一、修正案对劳务派遣工作出了范围定义:

-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

-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二、方向

若你是国企的人事部门,你如何规避新的修正案?若我是国企的人事部门,我作从“辅助性”职位作文章,企业有500正式工,300派遣工,300个派遣工全部给正式工配助理。面对窗口的部门,一名助理(派遣工),一名主办(正式工),主办只挂名不干活,负责指导工作;助理,不好意思,活是你干的。

通过换位思考,你就得出了以后国企对劳务派遣工的以后走向了。不外乎就是几种方向:

1、集体由国企聘用,但职位偏低,工资依然照旧。但劳务公司肯定会公关的,毕竟与国企有关系在。

2、全部退回劳务公司,正式工做粗重活。有可能不,正式工会喷口水的,劳务公司会打交情牌的。

3、退回派遣工,重新按第一项的工资招新人。

4、维持现状。在“辅助性”作文章,或业务外包。正式工继续拿高工资,劳务公司继续赚钱,劳务工继续干活。

所以我个人认为,在短时间内,暂时改变不了,毕竟同工同酬说了很多年了,目前还有N多同工不同酬。

同时,法律法规是谁制定的?人大们,人大是谁代表了谁?嘿嘿。以后又多了一条法规对付不听话/不爽的/站错队的小领导,你你~~你,下台,居然聘用这么劳务工,违法,下台,换我的人上。

2013新劳动法规定夜班有补助吗? (四)

最佳答案劳动法中并没有规定夜班有补助,但是如果夜班涉及到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就需要有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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