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的重要机构,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着一系列广泛的职权。这些职权涵盖了立法、人事任免、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多个方面,确保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法律的有效实施。接下来,我们将详细探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行使的这些具体职权。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 (一)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丰富的职权,包括:

1.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 解释法律;

5.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3.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4.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5.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6.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7.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8. 决定特赦;

19.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20.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1.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何区别?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由我国的《宪法》赋予。

一、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关于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关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广泛的职权,确保国家法律的实施与国家机构的有效运作。以下是其主要职责: 1.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执行,确保法律的权威性。

2. 制定和修改非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法律,补充和完善国家法律体系。 3.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已有法律进行有限度的修正,但不得违背法律基本原则。

4. 释法,对法律进行权威解读,确保司法实践的一致性。 5. 审查并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的调整方案,确保国家经济稳定。

6.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工作,维护国家权力的均衡运行。 7. 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规定,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8. 对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审查,确保地方立法符合国家法律框架。 9. 任命部长、委员会主任等高级官员,确保政府高效运作。

10. 任免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成员,保障军事领导的连贯性。 11. 任免最高法院和检察院的高级官员,确保司法公正。

12. 对外事务行使权力,如批准条约、任免驻外代表和决定勋章和荣誉称号。 13. 在特殊情况下,如国家安全威胁,决定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的宣布。

14. 全国人大赋予的其他关键职责,确保国家在关键时刻的应对能力。 扩展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四)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免。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一、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常务委员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十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附则共九章四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 (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网友咨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

律师解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律师补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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