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

导语: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明确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发布了一项关键性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该通知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尤其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劳动关系的成立,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注的焦点。以下是对该通知的深入解读。

一、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条件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 主体资格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这包括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存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

2. 劳动规章制度适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意味着劳动者不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还需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具体工作,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3. 劳动是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一条件要求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参照凭证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以下凭证:

1. 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工资支付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这些凭证能够证明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处获得了劳动报酬,是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

2. 身份证明证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这些证件通常包含劳动者的姓名、用人单位信息等内容,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

3. 招用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这些记录能够证明劳动者曾参与过用人单位的招聘流程,并有可能被录用为正式员工。

4. 其他凭证:如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凭证虽不如前述凭证直接,但在一定条件下也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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