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地役权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 二、地役权人的主要权利
- 三、地役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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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人的权利

地役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明确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提升不动产效益的重要途径。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供役地),以提高自己不动产(需役地)的效益。本文将深入探讨地役权人的权利读者理解这一法律概念。
一、地役权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这一概念中,他人的不动产被称为供役地,而自己的不动产则称为需役地。地役权的核心在于其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 从属性: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或抵押。这意味着地役权人不得单独转让地役权,而需与需役地的权利一同变动。
2. 不可分性: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与供役地的全部,不得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为一个部分而存在。无论需役地或供役地被分割,地役权均对分割后的各部分具有约束力。
二、地役权人的主要权利
1. 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首要权利是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和方法使用供役地。这种使用旨在提升需役地的效益,如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地役权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越约定的范围。同时,地役权人为实现利用目的,还可以在供役地上设置并保有附属工作物,如埋设涵管或修筑明渠。
2. 必要附随行为的实施权
地役权人在行使地役权的过程中,有时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附随行为。这些行为是地役权行使的组成部分,如为了从供役地取水而在其上埋设管道。地役权人有权实施这些必要的附随行为,但需役地权利人应予准许,并在合理范围内对这些设施进行维护。
3. 费用的支付与分担
在设立地役权时,当事人通常会约定地役权的费用支付方式。若地役权为有偿,地役权人需按约定向供役地人支付费用。此外,若供役地人因地役权的设立而需承担额外的维护费用,双方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费用的分担方式。地役权人应按时支付费用,以确保地役权的顺利行使。
4. 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虽然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未经登记,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保障地役权的效力,地役权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一旦登记,地役权将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保护地役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地役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
地役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的物权限制。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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