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拆迁律师? (一)

答拆迁律师是指专业从事拆迁法律服务的律师,主要职责是解决拆迁、建设工程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拆迁企业与个人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问题以及解决拆迁补偿争议问题。拆迁律师应具备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和较强的处理拆迁案件的能力。
有效的拆迁法律服务要求拆迁律师掌握拆迁相关的行政法规、民法法规、和民法典,合理维护项目拆迁参与者的相关权利,在拆迁及补偿中选择有利于客户的途径,拆迁律师应熟悉政府拆迁补偿标准,熟悉拆迁运筹学,要把握好客户合法权益保护,有效降低客户的经济损失。
拆迁律师还应有较强的诉讼、谈判能力,要主动配合法院乃至政府部门开展拆迁补偿活动,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让双方达成合理的协议以免就拆迁之争引发诉讼,最终顺利完成拆迁补偿程序。像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的王自律师就是专业的拆迁律师,很有名气。
家里拆迁要不要请拆迁律师,拆迁律师有什么用? (二)
答拆迁律师是处理拆迁案件的专业律师。主要负责协助客户处理拆迁案件,其职责大致包括:一是如何向国家登记拆迁登记;二是关于拆迁补偿的报价;三是协调关系,处理主体之间的矛盾;四是提供法律服务,咨询有关拆迁案件的法律意见;五是处理客户当事人拆迁案件和纠纷;最后一项主要是提供给客户有关拆迁案件的法律服务,一些把拆迁案件分解到最小细节。这些服务将帮助客户了解法律义务,以作出正确、明智的决定,以提高拆迁结果,并尽可能减少不利因素。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的王自律师就是专业的拆迁律师。
拆迁律师主要做什么?合肥哪个拆迁律师比较好? (三)
答拆迁律师是一个重要的职业,他负责处理土地及财产拆迁纠纷事件。拆迁律师主要负责维护本地政府及国家有关拆迁权利的合法性。他协助客户评估居民被拆迁时所具有的法律权利及义务,对拆迁款的使用要求合理性,以及如何有效地分配拆迁补偿等事宜。另外,拆迁律师还负责处理任何土地拆迁纠纷,包括土地所有权,权证和拆迁补偿问题。此外,拆迁律师还会审查各类房地产文件,协助客户向政府正确地提供所需的文书,以及与政府官员谈判以获得最佳拆迁结果。此外,拆迁律师也还负责在拆迁中因涉及不正当行为而发生的诉讼,并就此事发表官方声明。合肥的拆迁律师中,国恒律师事务所的王自律师是费非常有名的。
土地被闲置的,需要缴纳土地闲置费吗? (四)
答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那么,土地被闲置的,需要缴纳土地闲置费吗?
网友咨询: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陈丹丹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土地被闲置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陈丹丹律师解析:
土地闲置费征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闲置土地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第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可以闲置的土地:
六种情形可“闲置”:
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因政府未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因国家政策要求,需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动工的,但因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为,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因不可抗力、司法查封、诉讼、仲裁或者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导致无法按原来约定、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也可“闲置”。
陈丹丹律师,男,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办理了大量的征收拆迁、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劳动、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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