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925条926条司法解释 (一)

民法典925条926条司法解释

贡献者回答我们都知道,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人产生约束力,但是合同的相对性也有例外。那么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否突破相对性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否突破相对性

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来确定。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22条第二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第三人就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是后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业主都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但依据民法典第939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当然地对业主发生拘束力。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

民法典524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的利益,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的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例如:民法典第719条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承租人李四拖欠了出租人张三的租金,张三以李四拖欠租金为理由解除租赁合同,此时李四是否对张三支付租金就对次承租人王五而言,利益攸关,所以王五对李四欠张三的租金债务就叫做具有合法利益。所以王五为了保住自己次承租的关系,就可以替李四向张三交付相应的租金,稳住张三与李四之间的租赁关系,也就稳住了自己与李四之间的转租关系。

(三)隐名代理

民法典第925、926条规定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隐名代理。第925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例如:委托人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问题在于第三人明明知道在合同上签字的受托人其实是替委托人在干活,所以就突破相对性,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第926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例如:李四替张三干活,但是李四又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王五签订了合同。后来因为王五不向李四履行合同,导致李四不能向张三履行合同。于是李四对张三披露了王五,这时,张三就可以介入李四与王五的合同,张三可以直接要求王五向自己履行,张三要求王五向自己履行,显然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不过要注意,如果王五明明知道张三的存在就不会订立合同,那张三就不能够介入李四与王五的合同关系。

第926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例如:李四受张三的委托,但是李四以自己的名义与王五签订了合同。然而由于张三的原因,导致李四不能向王五履行。于是受托人李四对第三人王五披露了委托人。第三人王五就可以选择委托人张三或受托人李四作为相对人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四)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五)租赁权物权化

民法典中的经典表现是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移转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虽然买受人或抵押权人与承租人没有签订买卖或抵押合同的,但未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便要例外进行约束,所以这显然构成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六)第三人侵害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运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理,让债权人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先例。

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否突破相对性的相关内容,对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否突破相对性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 (二)

贡献者回答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如下: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可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进行证明。法院在判断合同关系时,会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证据等因素。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文件,如可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应予支持,除非有相反证据。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应参照电子签名法。交付方式明确时,收到电子信息产品或权利凭证即视为交付。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时,出卖人可代为保管,并承担合理费用与非故意造成的损失。

标的物风险负担: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风险负担按运输业者负责办理托运的情况处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一般由买受人承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买受人有权主张风险负担。

标的物检验:

检验期间未约定时,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视为已完成检验。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规定时,以法律规定为准。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且出卖人未及时解决的,买受人有权主张减少价款。

违约责任: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时,出卖人违约不得要求支付该部分价款。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或赔偿损失的合理费用。价款已支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返还多出部分。

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条款仅适用于动产。买受人有未支付价款、未完成特定条件、不当处分标的物等情形时,出卖人可主张取回标的物。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间内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另行出卖标的物。

特种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至少分三次支付总价款,违反规定的约定无效。分期付款买受人提前支付部分价款的,应认定同意购买。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非试用行为的应认定同意购买;使用费未约定的,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租金标准确定。

其他问题:买受人提出抗辩时,可拒绝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要求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权利转让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规定。本解释施行前的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本解释;尚未终审或已终审但申请再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4对标的物检验规定是怎样的 (三)

贡献者回答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对于标的物检验的相关规定是,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限可以根据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标的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确定,如果收到标的物以后的两年内没有对标的物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视为质量合格。 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标的物检验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起诉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

(2)立案审查

(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2、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

3、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4、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审申请

总的来说,买卖合同当中应该有关于标的物的检验条款,因为标的物交付以后,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规格,或者说包装要求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这都应该由买家及时进行检查,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相关条款,也可以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性: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预售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该预售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

要约邀请: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被视为要约邀请,即它们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除非被明确纳入合同中。

定金作为担保:

定金担保:出卖人可以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

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的性质:

认定为买卖合同的条件:如果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有效性: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是对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简要概述。在实际操作中,应详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五)

贡献者回答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合同成立的认定:

当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时,一方如果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院会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进行认定。

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一方如果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即使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也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此外,关于买卖合同的基本定义: 买卖合同是指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而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被称为出卖人或卖方,而支付价款并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则被称为买受人或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一种典型的有偿合同。

关于违约金的说明: 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如果合同中只原则性地规定了违约金,而没有具体约定比例或数额,则应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相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则应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泰豪律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