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与规范性时,《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三性”原则成为了不可忽视的法律基石。所谓“三性”,即指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这一原则明确界定了劳务派遣这一特殊用工形式的应用范围,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满足企业多样化的用工需求。深入理解并正确应用这一原则,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三性”该如何解释? (一)

答《劳动法合同法》中的“三性”指的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临时性”的立法本意是岗位存续不超过6个月,实践中,却有可能把对“岗位”的限制曲解成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限制,即误解为被派遣劳动者在某岗位上劳动不超过6个月。实际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多次设定不超过6个月的同一临时岗位达到规避目的。
同时,一些被派遣劳动者也不赞同法律对临时性所做的界定,认为这一不适当的规定反而砸了自己的饭碗,在没有法律规定时,其还能工作6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现在有了法律规定,反而只能工作不超过6个月了。
“辅助性”被限定于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上。在立法者心目中,比较典型的情况属于在生产经营单位,如生产皮鞋的企业里,不承担生产皮鞋任务的保安、保洁,满足辅助性的要求,对他们可以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但问题是“主营业务”、“非主营业务”都属于不确定概念,容易被实际用工单位作出任意解释。有银行行长认为,柜台人员从事的是辅助性工作,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而一般人认为,柜台人员与顾客打交道多,柜台工作应算作银行的主营业务。
“替代性”强调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替代单位里由于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劳动者。但“一定期间”到底是多长,没有明确规定,给用工单位规避法律提供了可能。但现实中,有人将“替代性”理解为,能干活就有替代性,甚至所有的岗位都可替代。
原文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合同法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内容 (二)
答法律分析:合同法51条现在已经失效,被《民法典》所取代,原内容是无处分权人在经权利人追认后或者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其订立的合同有效。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的内容则是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标的物,并且可以请求出卖人负担买受人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三)
答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另外九个法律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 (四)
答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Article 15 Invitation to Offer
An invitation to offer is a party's manifestation of intention to invite the other party to make an offer thereto. A delivered price list, announcement of auction, call for tender, prospectus, or commercial advertisement, etc. is an invitation to offer.
A commercial advertisement is deemed an offer if its contents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n offer.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Article 16 Effectiveness of Offer, Offer through Electronic Message
An offer becomes effective when it reaches the offeree. When a contract is concluded by the exchange of electronic messages, if the recipient of an electronic message has designated a specific system to receive it, the time when theelectronic message enters into such specific system is deemed its time of arrival; if no specific system has been designated, the time when the electronic message first entersinto any of the recipient's systems is deemed its time of arrival.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Article 17 Withdrawal of Offer
An offer may be withdrawn. The notice of withdrawal shall reach the offeree before or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offer.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Article 18 Revocation of Offer
An offer may be revoked. The notice of revocation shall reach the offeree before it has dispatched a notice of acceptance.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Article 19 Irrevocable Offer
An offer may not be revoked:
(i) if it expressly indicates, whether by stating a fixed time for acceptance or otherwise, that it is irrevocable;
(ii) if the offeree has reason to regard the offer as irrevocable, and has undertaken preparation for performance.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Article 20 Extinguishment of Offer
An offer is extinguished in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i) The notice of rejection reaches the offeror;
(ii) The offeror lawfully revokes the offer;
(iii) The offeree fails to dispatch its acceptance at the end of the period for acceptance;
(iv) The offeree makes a material change to the terms of the offer.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合同法解释三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泰豪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