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实践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这意味着,仅有双方的合意并不足以使合同生效,还必须伴随着实际交付的行为。例如,定金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以及借用合同等,都属于实践合同。这些合同在涉及资金担保、借贷、物品托管等场景中广泛应用,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实践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一)

实践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实践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定金合同:

定义: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签订的从合同。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特点: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保管合同:

定义:保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特点:涉及物品的交付和保管,保管人在合同期间需对保管物负责,直至合同期满或按照寄存人的要求返还保管物。

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

定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不仅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标的物的交付,否则合同仅成立但未生效。特点:合同生效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条件,未交付借款则合同不生效。

三种合同均属于实践合同的范畴,它们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具有特定的要求和特点。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二)

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合同各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一、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别的意义

1.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哪些合同是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包含什么 (三)

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达成合意外,还需具备特定实际行为才能生效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的一种,其生效不仅依赖于双方的合意,还需要实际交付定金的行为。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意味着,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后,借款人实际获得贷款时,合同正式成立。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双方就保管物的存放、保管事宜达成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这表明保管合同的生效需要在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时完成。

借用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物品暂时转移至借用人使用。双方达成合意后,物品实际交付至借用人手中时,合同即宣告生效。

代物清偿协议:代物清偿协议是指债务人以其他物品替代原定清偿债务的协议。这种合同在双方达成合意后,需要通过实际交付替代物品来实现协议的生效。

总结来说,实践合同的核心在于特定实际行为的完成,如借款的提供、物品的交付等,这些行为是确保合同生效的关键。

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四)

在生活中,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达成合意就成立的,有些合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说实际交付完标的物后才成立,这种合同就是实践合同。那么,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网友咨询:

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刘万富律师解答: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

第二,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实践合同的成立,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相应地,实践合同的成立时间亦为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

第三,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实践生活中,常见的实践合同有: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⑤代物清偿协议。

刘万富律师解析:

与实践合同相对立的合同就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等合同为诺成合同。

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比如说: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另外,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还有,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本人法律院校毕业,在法院从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业务工作20余年,曾任审判员、庭长、审委会委员。申请离职后,经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担任湛江仲裁委、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本人一生从事法律工作,办理过上千件重大、疑难案件,有较好的专业素质,最好的服务,可以为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诉讼案件、竭尽全力、全心全意为你服务,为你争取最大利益。

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五)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是我国现行法上几种典型的实践合同。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需现实交付该定金。如果仅有设立定金的合意,而缺乏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之债亦不产生。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就借款合同而言,其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系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还具备下列基本特征:

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时,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自然人借款的利息受到严格限制。

(三)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寄存人或者寄托人,为寄存人保管物品的人称为保管人或者受寄人。保管合同相对于承揽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而言的主要特征在于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而且保管合同关系下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保管合同与运输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保管合同的唯一目的是标的物的保管。

(四)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就是“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相关内容,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是我国现行法上几种典型的实践合同。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实践合同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泰豪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