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对于鞠婧祎肖像权败诉案,该工作室有何声明?
- 2、人物肖像版权归谁所有-如何判定人像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 3、带你一文看懂明星艺人经纪合同+避坑
- 4、赵丽颖起诉医美公司胜诉,为何艺人的肖像权很难维权?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对于鞠婧祎肖像权败诉案,该工作室有何声明? (一)

答之前有个营销号用鞠婧祎的照片进行分析妆容,后来被鞠婧祎所在的经纪公司丝芭传媒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晚人民币。最近这名网友在微博公布了一份判决书,声称法院已经驳回了鞠婧祎的全部诉讼请求。
院文件称,原告鞠婧祎作为演艺圈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公布的照片进行评理应该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虽然营销号是没有经过鞠婧祎的同意使用了照片,但是也没有对照片进行丑化和贬损,况且开庭前已经把文章删掉了。所以驳回了原告方鞠婧祎的所有诉求。
这份文件发出去之后,网友们又开始调侃鞠婧祎玻璃心,不大度。还有一些营销号带上节奏,称明星也要补一下“宽容”这堂课,连同鞠婧祎请的律师也被传不作为等等。
丝芭传媒后来发表了一份声明,称该网友断章取义,发布一份还没有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书,还是只截取了其中一段误导网民。而事实上,法院是已经认定该营销号确实是未经许可使用了鞠婧祎的照片,只是法官认为艺人作为公众人物,而公众号也没有对照片进行任何的丑化,并且在他们起诉后已经删除了相关内容为由,觉得公众认为应该对这样的事情有更大的容忍度。但是丝芭传媒表示这份判决书还没有生效,现在法律已经逐步完善了,这种擅自使用艺人肖像的行为不应该继续呗提倡,他们会继续收集证据并且保留上诉的权利。
按照这个说法,说白一点就是。公众号确实是没有经过允许就用了鞠婧祎的照片,但是也没有添油加醋而且也非常及时的删掉了文章,并没有让鞠婧祎本人承受更大的损失。既然走上了艺人的路,都是要接受观众的评价的,就不要太过于小气啦。明星也太难了!
人物肖像版权归谁所有-如何判定人像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二)
答人像摄影作品版权属于谁
目前在我国作品侵权行为较为普遍和泛滥。不少企业或个人在未经作品所有权人同意或未付费即将他人作品使用于产品外包装、图书、宣传册、展览、网站、微博等。那么,证件照和人物艺术照的著作权归谁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证件照和人物艺术照的著作权归谁
证件照和人物艺术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规定的摄影作品定义,可以获得著作权,,一般认为是属于作者所有的。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摄影作品的定义,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通常,对以自动摄像机拍摄的护照像,因为不包含“人”的智力创作,一般不承认其享有著作权;而除此之外对“人”拍摄的证件照应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但由于证件照要求真实、清晰再现拍照对象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摄者对事物的认识和要借此表达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于拍摄对象作身份验证用,因此客观上不存在保护拍摄者对证件照的著作权的需要,相反如著作权由拍摄者享有,可能影响证件照的正常使用。在实践中,拍摄者应顾客要求拍摄证件照,拍摄者收取拍摄费,拍摄完成后将底片及洗印的照片交付拍摄对象,这在法律上实际上双方构成一种委托创作关系:拍摄者受托拍照并交付底片,视为双方确认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即拍摄对象享有,拍摄对象可自主决定照片的使用及处理。由于证件照的使用用途,拍摄对象一般不会自称为照片的拍摄人,对拍摄者的署名权等权益也不会有什么损害。
二、图片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什么
关于图片著作权所包括的内容,相关规定如下: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法律保护摄影作品,也就是常说的图片,摄影作品的定义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纪律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首先,它要符合作品的特征,也就是具有独创性;其次,它是由人使用器械而成,既区别于绘画,又排除了非人为的因素;最后,它是对客观物体的表达,而不是客观物体本身。
(1)发表权,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如在摄影杂志上刊发摄影作品。
(2)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的权利,著作权人通过行使署名权表明其身份:当然作者也可署上自己的艺名或笔名,也可在一定的条件下自愿选择不署名。
(3)修改权,是指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摄影师对自己拍摄的照片进行适当的剪裁。而一般认为,图片编辑对投稿图片的划痕进行修复,对色彩、亮度做微调.以及为排版需要对图片做适度的剪切.不构成对作品修改权的侵犯。
(4)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就图片而言,未经作者授权,不得对图片进行剪切或变形处理,不得对图片中的影像进行添加或删除,也不得对图片的色彩进行改变等等。
而图片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使用权,主要是指作者或著作权人可以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播放、改编、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图片。而获得报酬权,是指图片著作权人通过各种方式使用图片,获得物质和经济上的回报。所述的权利均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确认,然而著作权法却未对财产权中另外一种权利——追续权作规定。事实上追续权对图片著作权人而言意义非常重大。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就是小编对“证件照和人物艺术照的著作权归谁”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证件照和人物艺术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规定的摄影作品定义,可以获得著作权。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我们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如何判定人像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法律分析:1.自行拍摄。自行拍摄的人像作品,著作权归摄影师个人所有。
2.合作拍摄。与别人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各方共同享有。
3.委托作品。受人委托拍摄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双方先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著作权就归受委托人,也就是摄影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四条两人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明星的肖像权属于公司还是个人的
法律分析:专属于个人。一项合同项下的财产权利,并非经纪公司的既有人身、财产权益,肖像权和姓名权属于人格权范畴,专属于艺人自身,不属于公司名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带你一文看懂明星艺人经纪合同+避坑 (三)
答一般而言,一份合同需要看的是签约主体,即合同的甲乙双方。作为“签约艺人”,要关注签约公司是否涉及线下演出活动。如果涉及,则该经纪公司需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如不涉及,则不需要资质审批。若公司只是从事艺人经纪的经纪公司,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此类公司必须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所以该经纪合同不会因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无效。
签约前,签约艺人应进行背景调查,同时签约公司也应对签约艺人进行背景调查。艺人面向公众后,其个人经历、家庭背景、恋爱史、犯罪记录等也会影响艺人公众形象,同样影响公司。
经纪范围一般分为全约和半约(分约)。全约意味着艺人将整个演艺事业委托给经纪公司,半约则是指特定领域、特定平台或特定业务的经纪约。例如,艺人可以与不同的公司分别签约唱片、广告和影视领域。
合同期限没有固定,一般建议为1-5年,以避免“奴隶合同”。合同通常包含“X年基本期限”和“续约条款”。自动续约条款通常约定,在合同到期前一定天数内未提出异议,合作期限自动延长。附条件优先续约条款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必须续约。自动续约条款对于艺人权益影响不大,而附条件优先续约条款则涉及经纪公司前期投入与后期回报的考量。
权利义务上,艺人(乙方)的权利义务多于经纪公司。这体现了艺人与经纪公司资源配置的差异。艺人需要面对公众,因此合同中包含许多人身附属性质的条款。艺人经纪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在于对艺人个人背景的重视。如果艺人恋爱,公司通常决定是否公开或回应,艺人可提出意见,但最终决定权在公司。
经纪公司(甲方)的权利义务集中在获得艺人姓名、肖像、声音、影像的权利,以及提供资源包装艺人。收益分配通常按照双方协商比例,可采取“基本生活补助+分成”的方式。税收问题也需关注,防止公司逃税影响艺人形象。
经纪合同中,公司要求艺人将合同期内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权利归属公司,甚至要求上交社交账号。这类条款对于需要公司培养的艺人来说,协商空间较小。但对于具有个人创作能力的艺人,可争取保留知识产权,避免被动位置。
违约责任部分,经纪公司设置大量违约条款,包括违约金和单方解除权。艺人提出解约主要基于钱少或公司未提供资源。为平衡收益分配,艺人可通过与公司协商,采取收益分配“递减”模式。针对资源提供,艺人可在合同中明确经纪公司义务,如练唱室、舞蹈室使用规定。若公司违约,艺人有权要求违约金或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分为法定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条件包括不可抗力、违约行为等。约定解除则由双方协商。经纪合同中,解除条件通常与艺人与第三方合作、违反公序良俗、不配合活动等有关。弱势艺人可争取减少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
其他条款涉及诉讼管辖、通知送达、保密协议和授权书等。诉讼管辖通常由经纪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通知送达需双方提供联系信息,并以送达为对方知悉的条件。保密协议要求对合同履行期间的信息保密。授权书涉及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权利授权,或在遭遇网暴时委托公司提起诉讼。
赵丽颖起诉医美公司胜诉,为何艺人的肖像权很难维权? (四)
答就是因为艺人的隐私本来就不受保护,更别提肖像,而且大街上到处都是艺人的画像。他们也会直接说你是艺人,怎么能这么小气。
就是因为他们觉得艺人并不会在意自己这些小公司,而且他们也存在侥幸心理,想要借艺人来获取更多的利益。
是因为很多艺人他们本来就属于公开人物,有的时候避免会被拿来做一些宣传使用,而很多行为多了之后,艺人就不会再管就很难维权。
近日,赵丽颖与河北贞蕙韩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开。文书显示,该公司为 " 柔医生 " 商标持有人,在其产品外包装上印有赵丽颖形象图片、带有姓名的广告宣传语 " 赵丽颖携手助力柔医生品牌推广 " 以及 " 柔医生 " 商标。
法院认定该公司行为侵犯了赵丽颖的肖像权及姓名权,最终判决其立即停止生产、宣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已经生产的侵权产品及包装,删除侵权产品内容,公开向赵丽颖致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30 万元。
在很多人印象中,明星名人维权十分容易,一纸诉讼就能为其带来可观的赔偿金。实际上,名人肖像维权并不容易。其实也有很多败诉的艺人明星,比如李小龙和乔丹形象被侵权的结果却让普通人大感意外——是的,维权方都败了。鞠婧祎起诉网红侵犯其肖像权,二审败诉,维权失败。
现实生活中以盈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肖像权,放置于商业广告、商品包装等的行为并不少见。而这些商家往往是销售量较小、知名度较低的商家,考虑到他们的传播范围有限,销售量低、能获得的赔偿也十分有限,很少有知名人士会向他们主张赔偿。因此此类事件成为了被大家忽视的问题
比如某游戏宣传海报中的人物形象酷似周杰伦,很多歌迷都以为后者代言了该游戏。最终才知道并非如此。有歌迷建议周杰伦起诉该游戏,但当时周杰伦所属的阿尔法公司给各家媒体的答复是:“事态比较严重,保留追诉权利。”让后者感到维权难的原因,或许正是“怎么证明这个形象百分之百就是你”。
据相关律师介绍:“侵犯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关键要看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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