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名艺人鹿晗因肖像权受到侵犯,将某炸鸡店告上了法庭。据了解,该炸鸡店在未获得鹿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严重侵犯了鹿晗的合法权益。面对此种侵权行为,鹿晗依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该炸鸡店赔偿鹿晗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0元。此次胜诉不仅为鹿晗维护了个人权益,也给广大商家敲响了尊重他人肖像权的警钟。

因被侵犯肖像权,鹿晗起诉某炸鸡店获赔5000元 (一)

因被侵犯肖像权,鹿晗起诉某炸鸡店获赔5000元

贡献者回答近日,鹿晗与诸暨市星派餐饮店相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鹿晗诉称,被告在其经营的炸鸡汉堡外卖店铺售卖的一桶鸡+可乐销售页面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姓名进行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法院审理后裁定诸暨市星派餐饮店道歉并赔偿鹿晗经济损失5000元。

不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的肖像,如果他人想使用,并且不存在阻却事由的情况下,就必须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如果不经他人同意就擅自使用,不管是否用于商用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所以本案中炸鸡店的私自使用鹿晗照片的行为构成了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

二、使用、制作和公开行为不存在正当理由,不构成合理使用

或者存在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行为的也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别人的肖像不用于商用的,是否就不需要经过他人同意了?

答案是否定的。侵犯他人肖像权并不以是否商用为前提条件,不管用途是什么,只要不存在阻却事由的情况下,不经过肖像权人本人同意的使用行为就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当然如果说是以下情况使用的话,则无需经过公民本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使用;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如签发通缉令;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使用;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使用。

有人可能会觉得,这个5000的赔偿额太少了,其实侵犯肖像权一般是进行精神赔偿,而赔偿额是多少是不看被侵权人的身份是什么样的,而是要看以下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程错误程度。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而本案中侵权炸鸡店的侵权行为并没有特别严重,而且一个炸鸡店就算侵犯艺人肖像权了,也不会因此获得巨大的利润,所以如果判决他们承担大额赔偿并不合理;因此这个5000元的赔偿额其实并不少。

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肖像都享有制作权、使用权、公开权和许可他人使用权;其中这个许可他人使用权就是指权利人可以与他人协商,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

其实在明星身上,这种被代言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很多商家会不经过明星本人的同意就直接使用其肖像来宣传自己的商品;而这种行为显然会构成对被使用肖像明星的肖像权的侵犯,而作为侵权人的商家就需要因此承担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广告植入合同范本 (二)

贡献者回答广告植入是指,把产品及其服务具有代表性的视听品牌符号融入影视或舞台产品中,给观众留下相当的印象,以达到营销目的。下面是我为您整理的“广告植入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希望您喜欢!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查看。

广告植入合同范本1

甲方:

乙方:

鉴于:1、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拍摄影视作品的合法资质,现正着手筹备电影《 》的拍摄工作;

2、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合法的广告经营资质,积集了大批优秀的传媒人才,并拥有丰富的广告客户资源;

3、为了整合双方优势资源,使双方利益最大化,双方确定乙方利用甲方拍摄电影《》的媒体资源承揽与电影情节相吻合的广告客户,并促成双方签约;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合作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

1、乙方利用其自身资源为电影《》(以下简称为“电影”)的拍摄提供甲方与潜在广告客户签约的机会,并促成甲方与相关广告客户的签约。

2、双方按照以下约定执行本协议:

(1)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x日内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

A.电影剧本;

B.电影广告策划资料;

C.甲方曾拍摄、发行影片的票房统计等市场数据;

D.甲方授权乙方招揽与电影情节相吻合广告业务的授权书。

(2)对广告客户的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广告客户之广告发布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影片的主旨、风格等。

(3)乙方与甲方共同作为签约方与广告客户签订三方协议。

3、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二、合作期限

本协议合作事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收益分配的原则及支付

1、分配原则

基于本协议的合作目的,甲、乙双方以双方与广告客户签订的三方协议标的额为基数,按照6:4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2、支付

上述款项的支付方式将在甲、乙双方与广告客户签订的三方协议中予以约定,并按照相应约定执行报酬的支付。

四、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诺其具有电影的合法拍摄权及广告经营权。

2、承诺其提供给乙方资料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3、享有对合作收益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的权利。

4、甲方应当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有关乙方的商业或技术方面的资料、信息、文件、数据、材料等保密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二年内仍具有法律效力。

(二)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应当就有关订立协议的事项向甲方如实报告。

2、享有与甲方共同以签约方的名义与广告客户签订三方协议的权利。

3、享有对合作收益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的权利。

4、乙方应当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有关甲方的电影剧本及由此表现的甲方广告思路、运作模式等资料、信息、文件、数据、材料等保密信息进行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二年内仍具有法律效力。

五、违约责任

1、如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分配收益,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支付相应收益,并有权要求违约方以应付而实际未付款项数额为基数,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赔偿。

2、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单方与乙方招揽广告客户签约,乙方仍然享有基于对该项合作、按照本协议约定分配原则进行分配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款项数额10%的违约金。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有关保密条款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作为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六、通知

协议履行期限内,双方均以本协议确定的通联地址为联系方式:

甲方: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乙方: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则须于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变更方原因未能使对方知悉信息变更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本协议。

2、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3、双方合作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协议,或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凡遇到不可抗力或由于国家及有关部门政策法规出现重大调整,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一方应在获知不可抗力出现后5日内通知对方,并尽其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商洽确定对策方案,合理分担可能形成的损失或终止本协议,并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内容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广告植入合同范本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在电视剧《 》中植入广告一事,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 是以品牌内容植入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公司,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展合作,利用其传媒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选择和剧情的精心设计,在其合作方投资制作的电视剧《 》(以下简称“该剧”)中,通过品牌植入方式展现甲方企业的产品、品牌、LOGO、口号或企业名称等(以下简称“品牌植入”)。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通过乙方介绍、提供资料等方式对拟实施品牌植入的电视剧的基本剧情有了充分了解,确认通过本协议约定合作有利于其产品、品牌的宣传和推广;乙方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将该剧的品牌植入资源给予甲方,并因此放弃或拒绝了其他与甲方同行业品牌植入的合作机会。

植入品牌名称:

第二条:植入载体的基本条件

1、剧名:《 》

2、剧集数: 30集

3、主创人员 :xxx等

4、首轮播出平台:4家省级电视台;二轮播出平台:卫视播出。

5、首轮播出时间预计:20xx年寒假

第三条:合作形式及费用

合作形式:饮品首席赞助商;费用:130万

1、本合同约定甲方品牌元素以情节展现、声音和道具展示等形式植入该剧,累计时长不少于600秒(10分钟),具体内容及展现形式见合同附件。

2、赞助企业作为首席赞助商在每集片尾予以单屏出现。

3、赞助企业参加本剧的各类宣传活动及新闻发布会。

4、该剧电视剧每集片头呈现企业单位一名主要领导人名字,担任监制或策划职务。

5、本剧每集结尾突出产品标识及企业名称。

6、根据剧情需要,在首席赞助单位进行实地拍摄。

7、首席赞助单位主要领导人及相人士参加该电视剧的开拍仪式暨新闻发布会,首席赞助单位领导人讲话,新闻媒体在对该剧的关报道中,专业提及企业对该剧的支持和作用。

8、本电视剧如获奖,首席赞助单位主要领导人参加颁奖仪式,分享该剧成功拍摄的支持和作用,并为独家赞助单位制作奖杯。

9、制作与首席赞助单位有关的现场拍摄花絮或网络短剧用于互联网视频点播宣传。

10、以剧组名义制作、体现首席赞助名义的促销品。

11、企业领导或有关人员(仅限1人)可根据剧情合理参加部分角色出演;

12、向首席赞助单位赠送全剧光盘10套。

13、在本剧的VCD、DVD光碟上,均为鸣谢字幕形式作为市场营销。

14、宣传册附有企业的形象广告及文字宣传等。

15、联系有关领导人和知名人士为该单位题词。

第四条:广告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广告费:合计为人民币 130万元(¥壹佰叁拾万元)整。

2、广告费支付方式:甲方分二期付款,将广告费汇入乙方的银行账户。

3、乙方帐户资料开户行:

第一期,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70%,计 91万元(¥玖拾壹万元 )整。

第二期,本合同约定的电视剧通过政府审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该剧发行许可文件及以及首播电视台播出安排书面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 30 %,39万元(¥叁拾玖万元)整。

4、乙方帐户资料开户行: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保证按本合同书明列的权益所载的数额,按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2、甲方负责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电视剧拍摄所需所有道具物料及实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LOGO及标准色、标准字、商标注册证明、专利证书、广告材料的肖像使用许可合同、宣传图片、招贴画等相关文件资料及实物产品。

3、甲方保证对所需发布广告的产品及/或服务具有合法、独立的经营权;保证其提出的植入内容方案及提供的资料、信息的合法性及真实性;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商标、商号、企业名称、标识、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或公共利益。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违法或侵权的责任由甲方独立承担。

4、拍摄过程中需要增加超出已确认品牌内容广告范围的权益,由双方另行协商甲方的付费价格;应甲方要求,在后期我中对已确认过的情节、道具和声音等品牌内容广告形式再次进行修改而增加的电视剧成本由甲方负责。

5、该剧中进行甲方客户品牌植入,但不构成其中演员对植入品牌的代言或许可甲方可使用品牌植入的情节、画面;为避免演员肖像权等相关法律纠纷,甲方不得擅自截取剧中人物形象单独用于平面、音像广告等使用,否则构成违约和对演员的肖像侵权,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全权负责,并支付相应赔偿。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甲方品牌元素在该剧的具体植入执行保障,监督植入广告拍摄制作,协调处理拍摄过程中产生的意见分歧。

2、乙方保证协助和督导制作方,将甲方品牌以自然并尽可能明显的方式植入本剧,但电视剧属于艺术品,要尊重导演的艺术再创作。

3、乙方承诺甲方做品牌内容广告的电视剧通过DVD发行、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播出时均不再收费。

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格式提交甲方品牌植入工作进展汇报和相关资料。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未能履行本方责任,导致甲方没有享受到合同书所述的各项品牌内容传播或者播出服务,甲方可向乙方要求赔偿未履行部分的经济损失并主张支付未执行权益应付款总额2%-5%的违约金。

2、甲方全部植入内容在本合同约定的电视剧播出时,如展示时间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不少于 10分钟的要求,乙方须提供自己公司平台上其它电视剧或电影资源,或者本剧宣传资源,经甲方认可后,予以无偿制作和播出未达时长的等价权益。

3、本合同约定的电视剧自开机之日起18个月内无法播出时,乙方承诺甲方可拒付本合同剩余款项,同时,乙方提供自己公司平台上其它电视剧或电影资源,经甲方认可后予以无偿制作和播出甲方在本合同中已付款部分的等价权益。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按时提供在广告执行中所需的部分物料和实物产品。如甲方未按时或者所提供的供物料不符要求而造成的电视剧成本增加,由甲方负责,并支付乙方本合同总额2%-5%的违约金。

第八条: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1、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不与对方的客户、合作伙伴及竞争对手进行业务接触、商洽或了解对方向其客户的报价信息或与其合作伙伴的经营模式等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书及以往所订之相关合同的任何信息及细节泄露给第三方。如因此造成任何损失,均由违约一方赔偿给另一方。乙方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剧本、音视频、图像、技术数据。

2、鉴于电视剧拍摄过程的保密性要求,所有拍摄资料的获取都要取得制作公司的授权,甲方在出席剧组相关活动或莅临拍摄现场时要严格遵守拍摄纪律,不得私自拍摄任何资料,不得将剧组拍摄具体内容通过任何渠道对外发布。

3、本合同项下双方的保密义务,延及双方聘用的员工、工作人员,如因其员工、工作人员导致本合同保密义务的违反或商业秘密的泄露,则由该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不可抗力

若发生不可抗力,则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对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本合同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但须在14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事由通知另一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减少损失。

第十条:其它事项

1、甲方同意并确认,其不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获得有关该剧的任何知识产权,该剧的全部和完整的知识产权归该剧制作方所有,制作方在全世界范围内以任何方式发行该剧或对该剧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开发均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亦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未经制作方和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该剧的任何部分,无论该部分是否包含展示甲方产品的情景。

2、本合同的附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3、对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过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联络与送达

1、甲乙双方指定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本合同项下有关文件的送达与确认,均可与对方指定联系人联络并送达。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时,递交视为送达;以邮寄、快递方式送达时,收件人收到邮件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送达时,邮件成功发出并收到对方回复(包括自动回复)时,即视为已送达。

2、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均应提前告知对方,否则送达至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即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合同期限: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完成履约时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有关事项进一步落实和未尽事宜,双方可再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约定,此类书面约定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关于特定情节、费用数额等的确认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广告植入合同范本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如下项目签订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制作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在微电影《》中制作品牌植入广告,植入方案为:

二、制作费用:

三、制作周期:

本项目制作期60天,时间于x月xx日至x月xx日。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制作完成合同植入项目内容,并将成品上传网络,积极宣传。拍摄期间因不可抵抗因素等特殊原因,如战争、自然条件等造成交片日期延误,制作周期将延顺。

四、交款方式:

甲方需在合同生效当日支付乙方,以便乙方及早投入制作实施。最迟不能超过合同生效当日起三日内,否则因违约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结算方式: 账户结算,乙方提供收据。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中止合同执行,否则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总额的30%),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先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任何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印盖后,即时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_月_日 年_月_日

广告植入合同范本4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如下项目签订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

1、乙方提供的拍摄资金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

2、双方按照以下约定执行本协议:

(1)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日内向乙方提供执行拍摄的微电影剧本。

(2)乙方向甲方提供位于商务内环路的蓝天茗茶茶楼做为微电影拍摄场景。

(3)甲方在微电影中保证出现醒目的“xx”及茶楼场地画面。

二、合作期限

本协议合作事项自20xx年5月21日起至日止。

三、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像乙方提供微电影完整版光盘5份。

2、乙方应当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有关甲方的微电影剧本及由此表现的甲方广告思路、运作模式等资料、信息、文件、数据、材料等保密信息进行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义务在融古汇今 继往开来央视微电影频道xx区域指定合作机构本协议终止后二年内仍具有法律效力。

四、协议的变更、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本协议。

2、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能预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继续履行时,3日内通知对方,并尽其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合理分担可能形成的损失或终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

1、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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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肖像权最怕三个东西 (三)

贡献者回答幼儿园在涉及幼儿肖像权时,需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最敏感且易引发法律风险的问题,需严格规避:

1. 未经明确同意的公开使用核心风险:未获得监护人的书面授权,将幼儿肖像用于宣传(如园所官网、招生广告、社交媒体等)。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他人肖像,尤其是未成年人需由监护人同意。

规避建议:

签订明确的《肖像使用授权书》,注明使用范围、期限和用途。避免在公共平台发布可识别幼儿身份的照片(如正脸特写+姓名标签)。

2. 商业性质的滥用核心风险:将幼儿肖像用于营利活动(如广告代言、产品推广),可能构成侵权。

典型案例:幼儿园与培训机构合作,使用幼儿照片宣传课程,被家长起诉索赔。

规避建议:

禁止任何第三方商业机构使用幼儿肖像。内部活动照片不得带有品牌商标或商业元素。

3. 隐私泄露与二次传播核心风险:照片被下载后遭恶意篡改、传播,或暴露幼儿隐私信息(如家庭背景、健康状况)。

常见场景:家长群、云相册因管理不善导致照片外泄。

规避建议:

使用加密相册或内部平台,限制下载和截图功能。发布集体照时模糊非相关幼儿面部,避免标注详细个人信息。

额外注意事项技术防护:拍摄时关闭地理位置信息,避免照片元数据泄露园所地址。

动态管理:定期清理过期照片,家长退园时同步删除其子女影像资料。

总结:幼儿园处理肖像权需遵循“最小必要原则”——非必要不拍摄、非授权不公开、非公益不商用。建议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建立合规的影像管理制度。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泰豪律网关于肖像权研发合作代言合同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