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合同有总包价 对方觉得工程量超出了合同约定工程量 对方申请对整个工程按定额价进行造价鉴定 (一)

最佳答案首先,看你这个合同价是固定总价合同还是说合同价格是可以调整的。

a 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那么是不会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要调价,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b 如果不是固定总价合同则要分情况来看:

(1)、首先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合同中如果有关于超出工程量计算方法则按合同约定计算

(2)、如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按照规范来说,合同内的工程量以及未超出5%部分还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计算;超过5%的部分,双方可以协商,可以选择仍然按照合同价计算或者造价鉴定都行,对方要求读整个工程按造价鉴定是不合理的。

由上,工程量鉴定写全部,但是单价的鉴定,是对超过合同工程量105%部分的单价进行鉴定。

总价合同工程量偏差如何处理 (二)

最佳答案总价合同工程量偏差是指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存在差异,导致工程费用超出或不足合同价款的情况。处理此类偏差的方法多样,具体如下:

1. 当工程量偏差较小,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调整合同价款来解决。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共同探讨偏差的具体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同总价。

2. 若工程量偏差较大,需要重新商定合同价款,甚至重新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需重新评估工程量及相应费用,以确保合同的公正性。

3. 若工程量偏差是由施工方原因导致的,施工方需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施工方应积极查找偏差原因,改善施工质量,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4. 若工程量偏差是由于业主方原因导致的,业主方需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业主方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5. 若工程量偏差是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的,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分担损失,确保双方权益。

处理总价合同工程量偏差时,双方需保持沟通,共同寻找解决方案,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双方权益。

回迁房面积有误差怎么办 (三)

最佳答案若回迁房的面积超过了双方所签署的合同约定范围,那么此类情况应当依据合同条款进行解决。倘若合同中并未详细涉及该事宜,则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若回迁房的实际面积误差在3%以内,则应依照实际测量结果计算房价,而买方无权提出解除买卖合同。

2.若实际面积已超过3%,那么超出3%的部分应由卖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3.若双方并未对此事做出任何约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时,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处理;若合同中并无具体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可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将不会得到支持;

(2)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方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利息的,应予以支持。若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应由买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而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其利息应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则需由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

合同实际交货数量大于合同预估数量很多,需要补签合同吗 (四)

最佳答案合同实际交货数量大于合同预估数量很多,需要补签合同。

合同中未约定预估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的具体数值范围,应补签合同,以约定相差的具体数量(范围值)的收/付货时间、方式、价格等。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

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合同是两个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曾有契约与合同之分。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对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契约。合同是双方或者三方当事人基于方向并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伙合同。我国现行法律不再作这样的区分,把二者统称为合同。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泰豪律网希望如果我合同有总包价 对方觉得工程量超出了合同约定工程量 对方申请对整个工程按定额价进行造价鉴定,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